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杨**、崔**、崔**诉被告陈*、怀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怀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杨**、崔**、崔**撤回对被告陈*、怀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