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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赵**、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与被告赵**、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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