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永城**限公司、中国平安**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张**、永城**限公司、中国平安**司永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丁**与吴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梅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焦**、侯*等与宋**、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怀远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陶*、淮南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可人儿(安徽**限公司与杨**、中国人民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前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陈**、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滕*、怀远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