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张**、永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永城**限公司、中国平安**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张**、永城**限公司、中国平安**司永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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