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陶*、淮南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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