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高启义等与高启义、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高**、被告王**、被告华安**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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