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安盛天**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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