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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聿河与宫钦坤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聿河与被执行人宫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元。2015年9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00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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