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沈**、永安财产**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徐**与张**、安盛天**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柳*、中华联合财产**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姜*、信达财产**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郑**等与梁山鑫**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中国人民财**岛市分公司、永安财产**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陈**等与崔**、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冯*等与刘**、浙商财产保**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栽魏与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吕**、莱阳市**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