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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沈**、永安财产**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沈**、永安财产**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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