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朴**、青岛**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朴重安、中国人民**莱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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