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朴重安、中国人民**莱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吴**与韩*、太平财产**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李**、青岛公交**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静静与姜**、中国平安**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郭**与张**、太平财**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范**等与青岛盛蓝**阳分公司、中国人民**司莱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李*、青岛山**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崔**、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王学生、中国人民**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