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张**诉被告马某某、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由安邦保险**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马某某的赔偿款6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月7日裁定冻结了该赔偿款后,被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认为该款是医疗马某某的伤情之用,不能用来支付对方车辆的车损费用,请求法院解除冻结。2014年1月13日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同时要求冻结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的赔偿款3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本案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的赔偿款冻结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马某某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由安邦保险**中心支公司赔付的赔偿款6500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
中的赔偿款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