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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张**与马某某、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张**诉被告马某某、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由安邦保险**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马某某的赔偿款6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月7日裁定冻结了该赔偿款后,被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认为该款是医疗马某某的伤情之用,不能用来支付对方车辆的车损费用,请求法院解除冻结。2014年1月13日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同时要求冻结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的赔偿款3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本案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的赔偿款冻结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马某某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中由安邦保险**中心支公司赔付的赔偿款6500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告马**在(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号案件

中的赔偿款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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