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安盛天平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3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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