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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亓**、安华农业**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芹诉被告亓**、安华农业**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芹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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