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辛**、中国平安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陈**与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张**与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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