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孙**、孙**、中国平安**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连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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