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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5779.4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王**承认原告周**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依法赔偿,但对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维修费,合法有据,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王**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王**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其余车辆维修费5998元,由被告王**承担30%,计款1799.40元。综上,被告王**共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9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赔偿原告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3799.4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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