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韩**、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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