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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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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