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诉被告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4年10月17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张**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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