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向治平与被告石门县金**村坪煤矿、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治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治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向治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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