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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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