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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原告王**与被告万家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万家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先王*付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行人付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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