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万家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先王*付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行人付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罗**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许**与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陈**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邢**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邹**与被告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平与被告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康**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