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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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