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博**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0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腾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陈**、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周*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许**与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恒诉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