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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博**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博**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0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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