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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临**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临**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临澧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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