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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