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万**与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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