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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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