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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