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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罗*、汤*、舒**、朱**、常德泰**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罗*、汤*、舒**、朱**、常德泰**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汤*、舒**、朱**、常德泰**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罗*、汤*、舒**、朱**、常德泰**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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