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书面通知原告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但原告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刘*与丁**、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余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力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许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拥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