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拥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拥军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拥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易拥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易拥军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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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力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许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谌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与被告涂兰清、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谢章友、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