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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拥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拥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拥军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拥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易拥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易拥军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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