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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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