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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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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