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对被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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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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