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罗**、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罗**、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私国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罗**、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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