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被告聂**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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