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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与被告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2011年6月7日,李**、冯**因经营需要向冯**借款50000元.此后,经冯**多次催讨,李**仅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故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冯**偿还借款5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冯**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李**向冯**借款50000元。2013年11月18日,李**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另查明,李**与冯**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事实有冯**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承诺书》及其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向冯**出具借条借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李**应当偿还借款,故冯**要求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约定了利率,故对冯**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李**逾期还款,应当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6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因借款发生在李**与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李**、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冯**偿还原告冯**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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