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谌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原告胡**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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