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刘*与丁**、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余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力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许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谌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