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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