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民法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由王**偿还原告唐**本金1000000元及至2014年12月2日止的利息178888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汉**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汉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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