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曾**与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民法院作出(2015)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由刘**、曾**共同偿还原告曾**借款本金2211000元、利息338450元,共计2549450元,被告曾**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路水岸春天第12栋1207号的房屋1套作价430725元抵偿给原告曾**,被告曾**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路水岸春天第13栋车库层07号房、第13栋车库层08号房共作价270000元抵偿给原告曾**,被告刘**以海南中**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848725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曾**,抵偿1848725元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汉**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汉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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