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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双*与匡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清与被告匡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清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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