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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