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撤回对侯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诉松。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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