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鲸新包装印刷厂刘**、周*、熊**等45名职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因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的厂房及地产,并对该厂房及地产进行了依法评估拍卖。因流拍,本院于2006年4月26日裁定(2005)安*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2011年3月20日恢复执行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彭**在征得全体债权人及本院同意后与案外人黄**签订了《厂房整体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厂房及使用的土地整体转让给案外人黄**,所得价款全部交付给本院处理其所欠债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与案外人黄**所签订的《厂房整体转让协议书》有效,原被执行人所有及使用的位于安乡县大鲸港镇小湾社区的厂房及土地归案外人黄**所有与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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