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雍**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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