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蹇尚贵诉金可兵、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阳**与被告涂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潘*冰诉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以红诉湖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某诉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安*初字第918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升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