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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文星、夏力军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向燕*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及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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