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647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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