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与被执行人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宫*、盛衡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与被告覃田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蒲**与被告张**、付中华、湖南金**限公司、邵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周*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