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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星、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阳亦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张**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阳亦安三次借款共计25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阳亦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被告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向本院出具函件,告知被告张**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的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阳**,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阳**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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