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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星、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张**向原告陈**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滕*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借出后,二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向本院出具函件,告知被告张**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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